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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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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5-10-8 16:06:09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贯彻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国办发 [1996]22 号),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作用,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经我办与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研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11 月 3 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修改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的通知》(建法 [2000]252 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接到本通知后,会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仲裁委员会,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落实方案。在落实时,要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在合同中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并指导和协助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在建设系统内选聘一批符合仲裁法规定条件的建设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或者仲裁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委员,聘请名单请你们报我办并抄报建设部。对本通知的落实情况和执
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办政府法制协调司。
(编辑:仲裁诉讼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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