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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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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5-12-15 16:03:22 |
期间
行政诉讼的期间上指当事人和法院在整个行政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守的时间限制。涉外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和主持涉外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有关涉外行政诉讼的期限和期日。由于外国当事人往往居住在国外,必然导致通讯、交通、签证等诸多不便。为了维护外国当事人与我国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法律地位,就有必要对涉外行政诉讼的期间从法律上作适当的区别于一般行政诉讼的期间的规定,以充分保护外国当事人的平等的诉讼法律地位,体现我国法律的公平、正义。
(一)涉外行政诉讼期间适用的主体
涉外行政诉讼期间适用的主体是指所有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居住在国外,在国内没有居所的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均可以适用涉外行政诉讼的有关期间的规定。
(二)涉外行政诉讼期间的特别规定
1.涉外行政诉讼中关于上诉和答辩的期限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3条的规定: 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我国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对于居住在国内的当事人,规定的上诉期只有15日,对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国内被上诉人的答辩期为10日。
2.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期限
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适用邮寄或公告方式送达的,邮寄期限和公告期限都是6个月,自邮寄或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的,视为送达。
3.结案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行政案件,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一般案件审结期限的限制。
(编辑:仲裁诉讼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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