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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转自:www. goodlawyer.cn法律论坛 时间:2005-12-8 13:38:17
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编辑:仲裁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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