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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
转自:www. goodlawyer.cn法律论坛铁路运输十分紧张 铁道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铁路 时间:2005-9-29 18:14: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

“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25日起施行。

                                                                      二○○○年一月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00〕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199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高法〔1999〕22号《关于如何理解“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
  此复


(编辑:仲裁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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