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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川3:第五届董事会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转自:goodlawyer 法律论坛 时间:2007年12月7日10:35

    上海证   一、今日,本公司从四川省高院收到《民事判决书》(2007 川民初字45 号 ),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简称:信达公司)诉本公司偿还523.24 万美元本金以及利息一案,法院判决如下:本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后10 日内偿还信达公司本金523.244304 万美元以及截止2007 年6 月20 日的利息 130.832543 万美元;之后的利息按双方的债务承担协议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至给付完毕止。
 
 
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14.9579 万元由本公司承担。

    二、另本公司还同时从四川省高院收到信达公司的《民事诉状》,信达公司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四川省外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外经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520 万元、美元700 万元,以及截止2007 年9 月20日的人民币利息 71767150.11 元、美元利息1853719.05 元及其以后至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

    2、判令被告本公司对被告外经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编辑: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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